吉发改社会联〔2022〕38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21〕1380号)要求,推进我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结合吉林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儿童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尊重儿童需求,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促进儿童健康全面发展,重点推进社会政策、公共服务、权利保障、成长空间、发展环境“五个友好”建设,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分领域、分阶段持续推进,推动吉林省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工作原则。
——坚持儿童优先,完善政策体系。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体系,在公共事业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充分保障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推进试点建设。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前提,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探索建设模式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多元参与,凝聚工作合力。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健全跨部门、多领域、全社会共同参与推动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申报开展2-3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五个友好”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展望到2035年,预计全省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地级市超过50%,争取1-2个城市被命名为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社会政策儿童友好。
1. 建立健全儿童优先发展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儿童健康全面发展,把做好儿童工作做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部门力量,在政策制定、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州)人民政府、长春新区管委会、长白山管委会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2. 政策制度体现儿童优先。各地在制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时,优先考虑儿童发展需求,公共资源配置优先满足儿童需要。建立儿童影响评价机制,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项目决策,引入儿童影响评价程序。尊重儿童独立人格,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畅通儿童参与渠道,涉及儿童的重大事项事先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保障儿童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将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推进“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落地实施,完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公共空间设计,适应儿童身心发展,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探索建立儿童代表参与城市发展规划议题的平台与机制,对涉及儿童事务问题,提出建议和诉求。积极开展城市各类儿童友好空间与设施规划建设标准化试点。(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4. 积极发展儿童公益组织。大力培育儿童保护领域的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和志愿者队伍,将儿童关爱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儿童提供专业服务,促进儿童公益慈善事业加快发展。(省民政厅、共青团吉林省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公共服务儿童友好。
5.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推动新建居住区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和综合托育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的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利用社区中心、闲置校舍等存量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中心。鼓励国有企业等主体积极参与各级政府推动的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新生儿访视、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培训等方式,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卫生保健、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政策,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进一步提高普及普惠水平,切实提高保教质量。深化“大学区”管理改革,构建城乡“大学区”覆盖网络,建设城乡义务教育共同体,落实义务教育“公民同招”和免试就近入学政策,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随迁子女教育关爱,提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学位)比例。全面规范校外培训行为,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切实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为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提供包括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2年免费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省教育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7. 提高儿童健康管理水平。贯彻全周期服务理念,统筹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健康服务。实施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推广新生儿早期基本保健、早产儿袋鼠式护理和新生儿复苏等适宜技术,提高新生儿保健工作水平。以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为重点,开展 0—6 岁儿童健康管理。强化防治龋齿和儿童免疫工作,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 90%以上。关爱儿童身心健康,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病和健康影响因素监测与干预,加强学生近视综合防控。普及学生心理卫生知识,开展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关爱青少年生殖健康,减少非意愿妊娠。(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共青团吉林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支持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儿科疾病诊疗中心项目建设,支持吉林大学第二医院建设省级高水平妇产科疾病诊疗中心项目建设,切实提高儿科疑难病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能力。强化省内优质儿童医疗资源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儿童医疗服务上下贯通。加强新生儿科等儿科医师培养,强化儿科医师继续教育培训,积极引进儿科医学高精尖人才。统筹落实好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功能,提高儿童基本医疗服务水平。(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9.加大儿童文体服务供给。完善公共图书馆儿童服务功能,支持设立独立的服务功能区,鼓励设置少儿图书馆。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向儿童免费开放、错时开放或延时开放,组织开展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扩大儿童美育资源,鼓励中小学校与美术馆、博物馆、音乐厅等共建校外教育基地。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设施向儿童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提高开放程度和利用效率。开展“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推动中小学校将冰雪运动纳入体育课教学内容。(省文化旅游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共青团吉林省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权利保障儿童友好。
10.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组织开展全国未成年人保护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努力提高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水平。围绕未成年人保护热线平台,健全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的主动发现、强制报告、受理处置工作机制,完善各项救助帮扶措施。深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政策,普法活动经常化开展。大力发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将未成年人关爱保护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引导社会工作专业机构等公益慈善组织为未成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儿童福利工作。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健全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落实助医助学等专项福利政策。加强市(州)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区域性孤弃儿童集中养育机构职能。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推进基层关爱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未成年人保护中心职能作用,提升乡镇(街道)儿童督导员和村(居)儿童主任队伍整体素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关爱服务项目。加强儿童收养工作,落实收养评估制度,规范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妇联、省残联、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协同推进儿童残疾预防、早期筛查、诊疗康复。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范围,鼓励公办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业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加强康复救助经办机构和定点服务机构管理,不断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推动符合条件的市(州)级儿童福利机构申请准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省残联、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成长空间儿童友好。
13.推进儿童友好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地区开展儿童友好学校建设试点,改造、提高儿童上下学出行环境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趣味性,优化校内外交通环境与公共空间。增加儿童校外活动空间,支持各地加强儿童劳动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进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儿童友好型图书馆建设试点,优化儿童室内外的阅读环境及空间,提供适宜残疾儿童的阅读资源。(省文化旅游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儿童友好型医院建设试点,建立儿童就医便捷通道,优化儿童就医环境,提升儿科住院病房和医院室内外儿童候诊活动空间环境质量。(省卫生健康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6.推进儿童友好公园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儿童友好型公园建设试点,改造提供儿童独有的活动区域,设置亲近自然、启发创造性的游戏空间,采用绿色、自然材料,保障儿童游戏空间安全。推进城市和郊野公园设置游戏区域和游憩设施,合理改造利用绿地,增加儿童户外活动空间。(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大力推广母婴室建设。支持各地加快推进公共场所母婴室建设,为备孕期、怀孕期和哺乳期母亲提供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探索“爱心妈咪小屋”建设,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帮助女职工增加备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等有关生理知识和心理知识。(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总工会、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8.推进儿童友好社区建设。鼓励各地开展儿童友好型社区试点建设,改造社区儿童室内外生活环境及空间,改善社区儿童学习和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社区儿童之家,以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为平台,因地制宜地提供教育培训、心理咨询、维权关爱、亲子教育、扶贫帮困、文体娱乐、社区参与等服务项目,满足儿童多样化需求。(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进儿童友好街区建设。推动各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及场地的适儿化改造,建设适合儿童的服务设施和标识标牌系统,增加儿童厕位、洗手池及儿童休息活动区等服务设施。改善儿童交通出行环境,加强城市人行道、自行车道规划建设,优化校园周边步行线路规划和人行设施,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过街无障碍设施,保障儿童出行安全。(省住建厅、省交通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发展环境儿童友好。
20.深入开展“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以培育核心价值、培植道德理念、培树家庭风尚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广泛开展“树清廉家风创和美家庭”、“书香润德”亲子阅读、家风家教主题宣传月等系列主题活动,弘扬家庭美德、倡导良好家教、培育良好家风,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省委宣传部、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加强少年儿童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机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充分发挥家长、教师作用,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培养少年儿童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组织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进校园、进课堂活动,鼓励创作符合儿童特点的优秀文化作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共青团、少先队实践活动,加强少年儿童的思想引领和价值观塑造。大力开展青少年健身运动,培养经常参与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共青团吉林省委、省体育局、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狠抓网络环境安全。采取网上网下两手抓,虚拟现实齐掌控的方针,加强网络安全监管。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规范涉儿童相关网站管理,加强相关网络平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网安民警进校园活动,从网络违法、网络防骗等方面入手,图文并茂地为师生带去生动的现场互动型讲座,有效提升师生对网络安全的认识。(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3.保障发展环境安全。扎实开展中小学生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强化少年警校建设作用,增强在校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不断加强校园周边综合治理水平。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重点保障冬季校车安全。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校(园)长负责制。有效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儿童应急物资储备,健全儿童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有效防范儿童重大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安全事故发生。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依法打击性侵、家暴、欺凌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等犯罪行为。(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4.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对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矫治教育措施,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对社区矫正期满和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加强跟踪考核管理,严防其重新违法犯罪。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实现矫治个别化和有效性,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工作,从高危未成年人信息化、社会化和网格化预防帮教入手,及时发现、制止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省公安厅、省妇联、省教育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全面加强组织领导。省发展改革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研究制定标准体系或建设指南,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履行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主体责任,整体制定本地区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方案。(省直各部门负责)
(二)加大政策投资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挥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试点建设予以支持。对于符合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投向且项目收益能够覆盖专项债券本息等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儿童服务设施项目可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予以支持。各市(州)政府要统筹中央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财力,强化政策支持。各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各地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大力开展试点示范。按照国家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行动方案要求,支持有建设意愿、基础较好的城市积极申报建设试点,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积累先进经验,分批分期推动试点建设。对于不具备条件申报试点建设的城市,鼓励从儿童友好街区、儿童友好社区建设起步,逐步积累经验,以点带面夯实发展基础。支持有条件的试点城市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儿童友好城市联盟。(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宣传交流工作力度。组织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公益宣传活动,提高儿童友好理念的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推动全社会普遍共识。及时总结试点城市建设经验,在全省范围内大力推广具有重大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积极借鉴国际国内先进城市的有益做法,加强合作交流,进一步提升吉林省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水平。(省委宣传部、省妇联、省妇儿工委办公室、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
中共吉林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吉林省教育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吉林省广播电视局
吉林省体育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妇女联合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吉林省委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7月1日